24小时客服热线
0731-22600140
地址:株洲市芦淞区石宋西路170号401-405室
电话:0731-22600140
邮件:619848492@qq.com
网站:http://www.zhuzhouxinli.com
株 洲 市 心 理 学 会 章 程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命名为株洲市心理学会,英文名称是zhuzhou Psychological Society(简写ZZPS)。
第二条 株洲市心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株洲地区心理科学工作者或心理教育工作者自愿结合的非营利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循党的基本路线,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团结广大心理学科技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市心理科技事业,立足实际,注重应用,服务社会,为促进科技战线出成果、出人才,构建和谐株洲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本学会业务主管部门为株洲市社科联,接受株洲市民政局、株洲市教育局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株洲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自愿成株洲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团体会员,本学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株洲市芦淞区石宋西路170号金色名都4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学术研究、探讨和科学考察,沟通国内外心理科技信息,掌握学术动态,促进学术交流,根据需要邀请省内外心理专家来会讲学。
(二)开展心理学和心理健康知识的科普宣传与咨询,普及心理科学技术知识和心理健康知识,并创设条件把心理学和心理健康知识与教育(含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卫生、工商、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等各项业务结合起来,提高各项专业工作者的工作效率。
(三)在经费和人力等条件许可的范围内编辑出版会刊,为学员学习与发表研究成果提供阵地(会刊为内部学习资料,非公开刊物)。
(四)单独或配合社会有关单位、有关部门举办各种心理健康、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的讲座及培训,带动会员和社会科技工作者,补充新知识,提高科技水平,做好会员的继续教育和为社会服务的工作。
(五)组织心理学论文评奖,表彰与奖励在心理学和心理健康科学研究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六)开展课题研究、专业培训(含心理咨询师、教师资格证等)、智力开发、心理推广、人才举荐、成果鉴定、社区服务、老年保健、拓展训练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
凡热爱心理学科技事业,承认学会会章,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或团体,可申请为会员。
(一)个人会员:
1.从事心理学研究的科技人员、大专院校毕业生(或学习过心理学的在校学生)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2.中专以上文化水平,掌握心理学或心理健康的基础知识,从事两年以上的实际工作或具有助级以上的职务职称,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各行各业工作者;
3.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团体会员:
凡与本学会专业相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可作为团体会员参加本学会。各 县(市)心理学会可作为本学会的当然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由一人以上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各种学术活动(包括参加学术年会、报告会)和本会其他服务性活动,索取会刊等有关心理学学习资料;
4.有权参加本会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社科联等联合举办的学术论文评奖;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
3.优先参加或接受本会的技术咨询服务;
4.可请学会协助举办有关培训班或请本会委派专家到单位讲学;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会章,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在本会举办的学术会议上进行学术交流;
5.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任务;
6.按规定缴纳会费。
1.执行本会的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开展有关心理学和心理健康教育的学术或科普活动;
3.按时缴纳会费,其数额在《社会团体收费管理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单位情况与本会商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决定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宜;
(五)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同时报株洲市社科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15-18人,每四年改选一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秘书处、学术委员会(或论文评奖委员会)会刊编委会和学校心理教育、家庭心理教育、医学心理、商业心理、管理心理等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推选株洲市社科联代表大会代表及市社科联委员候选人;
(九)制订学会工作计划,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总结学会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可为兼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社科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社科联审查,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市社科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 必要时可代行秘书长或各专业委员会的若干工作;
(五) 必要时会长可分配或授权副会长负责会长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 协调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与市社科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社科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社科联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社科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社科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3 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0年3 月28日制订